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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郑州金水区某单位被处罚

9月20日上午,由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主办的2018年网络安全宣传周“法治主题日”宣传活动在郑州市紫荆山广场举行。此次宣传活动中,记者注意到警方还公布了一起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今年3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某单位网站遭到非法攻击,致网站被篡改,首页被张贴反动标语,而且篡改页面被境外网站公布。发现该情况后,郑州市公安局网安部门立即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经查,该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罚款3万元,对网络维护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千元。

何为网络安全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具体而言,安全保护义务包括: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